(台中訊)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位清水區楊先生來電詢問,有一筆住宅區土地,現況種植水稻,作農業使用,卻收到補徵地價稅繳款書,是否能繼續課徵田賦?
該局說明,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依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或都市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徵收田賦:(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或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楊先生所有住宅區土地,前因公共設施未完竣,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課徵田賦。但依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通報資料,屬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即屬計畫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 (即計畫道路邊溝)及電力等4項公共設施建設完竣地區;應自完竣的次年起改課地價稅,即使一直都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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