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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讓受契據,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5-09-18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宜蘭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買賣、贈與、交換、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所稱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就房屋而言,是指已向地政機關辦竣保存登記後,再移轉時所書立之契約書。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沒有建物所有權狀,買賣移轉時書立之契約書無論是否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均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繳納印花稅。但仍須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財政稅務局電話039325101211215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2226113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