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買賣、贈與、交換、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應按契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繳印花稅。所稱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就房屋而言,是指已向地政機關辦竣保存登記後,再移轉時所書立之契約書。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沒有建物所有權狀,買賣移轉時書立之契約書無論是否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均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繳納印花稅。但仍須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才能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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