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與他人公同共有土地,是否要承擔全部的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公同共有土地是以公同共有戶歸戶寄送一份地價稅繳款書,如果未設管理人,則全體公同共有人均為納稅義務人,並向其中一人送達「地價稅繳款書」,其他共有人則寄送「地價稅核定通知書」。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地價稅款均負連帶繳納責任。
該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發現土地登記為公同共有者,多為共有人間對應如何繼承財產無法達成協議所致,若公同共有人只想繳納屬於自己應繼分的稅款,可檢附形成公同共有的法律原因證明(如繼承系統表等)申請就其「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但分單繳納後,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地價稅仍負連帶責任,此項連帶責任不會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亦即其他公同共有人若未繳納地價稅款,則該分單者仍負連帶繳納責任。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