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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歌唱業各項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

更新日期:114-11-04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雲林縣稅務局表示,視聽歌唱業(卡拉OK、KTV)向出價娛樂之人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亦應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娛樂業者應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凡經常提供依本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