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共有多筆房屋,同時辦理分割及持分交換,各單獨分得原共有房屋所有權,應按交換契稅規定核課,免再重複課徵分割契稅。
舉例來說,甲、乙兩人共有A、B棟房屋,持分均為二分之一,最後由甲取得A不動產,乙取得B不動產。按其程序,固有先行分割再行交換之行為,惟按其結果,乃係各共有人間以共有持分互為交換取得各房屋所有權,故應由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交換契稅,免再重複課徵分割契稅,惟前項交換倘有差額者,該差額仍需視是否有償,依買賣或贈與契稅稅率課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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