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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要分清楚哦!

更新日期:112-04-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家裡有車輛的民眾,都知道每年要繳納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卻對繳納期間及徵收機關有所混淆。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性質完全不同,使用牌照稅是稅捐,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徵收,自用車輛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營業用車輛則分上下兩期徵收(上期是4月1日至4月30日;下期是10月1日至10月31日)。而燃料使用費係依據公路法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即監理所)管轄,屬於行政規費,自用汽車及機車於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繳納,營業汽車則於每年3、6、9、12月分四季繳納。

    該局提醒,民眾需要補發使用牌照稅稅單或有稅務相關問題,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若是補發燃料費單或辦理汽車過戶、異動等業務,則要洽詢監理機關。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s://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