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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房屋無論對象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更新日期:111-07-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臺中訊)近期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欲將房屋贈送給配偶或小孩能否像土地增值稅或贈與稅一樣能免繳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配偶為生活共同體,配偶間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配偶間因贈與而移轉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配偶相互贈與房屋,仍為契稅之課稅範圍;而父母若將房屋贈與子女不論是否達贈與稅課稅標準,亦需要申報繳納契稅。因此,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契稅後,始能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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