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了準備出售自用住宅,先將戶籍遷出,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已無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自用住宅使用,但仍有機會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已騰空待售之房地出售時,雖然戶籍登記空無一人,但是為了顧及所有權人房地買賣實務上的彈性需求,對於其遷出戶籍日距其出售日期間未滿1年,且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