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我在自家屋旁搭建鐵皮棚架供停車使用,沒有牆壁沒有使用執照,還需要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作為課徵對象。而建築物之定義,則是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的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因此房屋稅課徵對象並非以有無牆壁或使用用途作為認定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搭建於屋頂的鐵皮棚架,如未設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供遮陽防雨使用,依財政部70年7月14日台財稅第35738號函釋規定,簡陋之棚架所能增加價值有限,免予課徵房屋稅,但屋頂棚架有門窗,牆壁或供遮陽防雨以外之目的使用者,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屋旁搭建的鐵皮棚架,可供通行、停車或置物使用,用途可隨時變更,不同於前述之屋頂簡陋棚架,所以仍然要設立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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