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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各自擁有房屋,符合條件可同時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更新日期:111-09-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夫妻婚前各自擁有房屋,並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婚後可否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只能有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如果夫妻婚前各有房屋並各自辦竣戶籍登記,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但是婚後即使使用情形不變,也只能擇一適用,因此稅捐稽徵機關會請民眾擇定1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夫妻原則上只能有1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如果其他房屋有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無上述限制,因此民眾可以將父母、祖父母或成年子女設籍於另一處房屋,就可以同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您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