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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移轉時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的地價稅可以抵繳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1-10-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政機關每2年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公告地價之調高調低,民眾負擔的地價稅也隨之增減。土地所有權人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的地價稅,在土地移轉時可以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而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可以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核算,自重新規定地價起,每增繳1年地價稅可抵繳該筆土地應納土地增值稅總額1%;申報人亦可檢附地價稅繳納收據,申請按實際增繳稅額來抵繳。而准予抵繳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5%為限。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