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若供自用住宅、工業用地、騎樓、道路、寺廟、教堂等所使用,且符合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若於期限內前申請,核准後今年的地價稅即可按特別稅率課徵或適用減免規定;逾期申請則自明年才能適用。以自用住宅為例,核准後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2計徵地價稅,節省稅額達4倍。若已申請核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則無需再提出申請。
稅務局提醒,為節省稅額保障權益,符合上述條件者,請儘速提出申請,以免喪失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