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民眾反映,因繼承等原因取得公同共有土地或房屋,已申請地價稅或房屋稅分單繳納,且已依限繳清自己應負擔的稅額,卻仍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懷疑是否遭重複課稅?
財稅局表示,這並非重複課稅。依《稅捐稽徵法》及《民法》規定,未設管理人的公同共有不動產,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各共有人對全部稅款均負連帶清償責任。分單繳納(按潛在應有部分或應繼分分單)僅是便利民眾繳稅的措施,並不免除連帶責任。若部分共有人未繳納稅款,移送行政執行後,稽徵機關會先請行政執行分署優先對欠稅者名下財產執行;但若欠稅者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無效果,行政執行分署仍得依法對其他公同共有人名下財產進行執行,以清償欠稅。
財稅局提醒,公同共有房地的稅捐須由全體共有人共同完成繳納,即使已繳清個人分單稅額,也應確認整筆稅款已全數繳清,以維護自身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