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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被拍賣後,如拍賣價款不足有滯欠稅款仍應負繳納之義務

更新日期:113-02-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不動產交易在辦理所有權移轉前須先經稅務機關辦理查欠後,始能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但經拍賣而移轉產權的房屋及土地,則執行機關代為扣繳稅捐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後,1個月內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登記。納稅義務人一旦發生拍賣價款或分配款項不足清償滯欠稅捐時,其應負繳納之義務並未隨拍賣而消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其中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同法並規定前開稅捐應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未獲清償之稅捐請儘速繳納,如置之不理仍會被依法強制執行。民眾如果還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