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113年7月1日房屋稅新制上路,現值在10萬元以下之房屋,其免徵戶數及對象皆有所限制。
稅捐處說明,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之房屋適用免徵規定,僅限於自然人,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不適用。自然人於每年2月末日,持有房屋現值10萬元(各地方政府可於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高雄市免徵標準為10萬6千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全國累計未超過3戶者,由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逕予免徵房屋稅。超過3戶者,納稅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前,遇假日順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新制施行當年,超過3戶未申報擇定或逾期申報擇定者,稽徵機關已依114年2月28日的房屋稅額,主動核定前3高免徵房屋稅;逾期申報擇定如與稽徵機關核定者不同,則該等房屋自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或擇定後,持有房屋及戶數相同且不欲申報變更擇定者,以後免再申報擇定。惟嗣後持有房屋或戶數變動,籲請納稅人依法申報從優擇定,俾利自身權益的維護。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捐處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