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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應如何辦理使用牌照稅免稅?

更新日期:113-04-0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自104年1月1日起,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以2,400CC之稅額(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11,230元)為限。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財政部鑑於身心障礙者不諳申請程序,及為簡化身心障礙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作業,目前符合身心障礙者所有供本人使用的車輛,由稅捐稽徵機關主動辦理核准免稅,並發函通知車主,免再由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而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不同人時,要申請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民眾應準備下列證件,至該局辦理或以郵寄方式處理:

1.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2.行車執照 3.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車主必須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4.車主私章。

如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者,尚需繳納1月1日起至免稅核准前1日之稅款,若已納全年稅額者,將退還核准日起至年底之稅款。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732至738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朱建彰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