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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重購退稅土地增值稅清查作業開始

更新日期:114-05-13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已核准土增稅重購退稅者請注意!基隆市稅務局將自6月1日起展開列管土地清查作業,如果新購土地在5年列管期間再行移轉或改作非自用住宅使用,例如出租、供營業使用,或遷出戶籍導致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原戶籍內,都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35至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舉例來說,徐先生112年2月1日出售仁愛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土地地價10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100萬元,另於113年5月1日重購暖暖區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1500萬元,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600萬元,因此,原出售土地繳納土地增值稅100萬元,可以全數申請退還。但如果徐先生在5年內(113年5月1日至118年4月30日)將重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改作營業、出租使用,依規定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100萬元。

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1至718,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朱雅玲

連絡電話:2433-1888轉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