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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妥移轉登記之建物,因解除契約返還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

更新日期:111-09-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近期剛買房屋,已完成所有權登記,但雙方因故想解除原訂買賣契約,將房屋還給出售人,是否需再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已辦妥所有權登記的房屋,買賣雙方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解除契約而返還給付物,因非屬契稅課徵範圍,所以無需再申報契稅。

        該局特別提醒,因不動產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所以,已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事後經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房屋部分雖無需再行申報契稅,但仍需向地政機關辦理房屋返還所有權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您對地方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