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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是否需要先繳納稅款?

更新日期:115-03-18
發佈單位:雲林縣稅務局

【雲林訊】納稅人對稅捐機關核定的稅款不服而申請復查,稅捐稽徵法並未規定需先繳納稅款才能申請,納稅人可自行決定要不要先繳。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為了保障納稅人提起行政救濟的權益,避免有繳納困難者無法申請復查,納稅人對稅捐機關核定的稅款不服,申請復查時要不要先繳納稅款,由納稅人自行決定。但未繳納本稅即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仍有應納稅款者,應自原限繳日屆滿次日起加計利息繳納;倘已繳納本稅後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認為無需繳稅或稅額減少者,則自繳納日起加計利息退還納稅人。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納稅人對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再提起訴願,為避免對未提起行政救濟者形成差別待遇,未繳納稅款之訴願案件依法應移送強制執行。如不希望在行政救濟期間被移送執行,納稅人需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以暫緩執行,以兼顧納稅人權益並確保稅收之徵起。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55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