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來電詢問,其所有車輛,原供身心障礙的配偶使用而免徵使用牌照稅,因該車已辦理報廢,另以其他車輛供配偶使用,是否需以他車重新申請免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原已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有辦理過戶、停駛或報廢等情形,因車輛免稅條件已變更,須重新以他車申請,始得繼續享有免稅之優惠;一經核定免稅後,如原核准免稅條件不變,則不必每年重新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情況無駕駛執照者,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另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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