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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有關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非屬契稅課徵範圍,無須申報繳納契稅,經房屋稅查欠後,可逕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若對契稅申報有其他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地方稅請轉2)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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