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土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土地,是否可以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時,主要關鍵在於出售舊土地與買進新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同一人,即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才可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說明,以林先生案例,林先生為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新的自用住宅用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因此不符合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要件,不能適用重購退稅,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出售及買進自用住宅用地上的房屋,該房屋除了土地所有人持有外,還可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財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出售及買進土地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實務上常見新購土地登記在配偶名下,但因所有權人不同,而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