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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該如何申報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4-06-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台中訊)近日張先生來電詢問其有1筆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該如何申報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按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其移轉現值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因此民眾如欲申報移轉經法院判決移轉之土地,請權利人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及原起訴日期證明文件(即原始起訴狀)、身分證明文件、印章等向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內之訂約日期應填寫起訴日,且以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作為移轉之現值。

    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仍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各分局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