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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在行政救濟中為何仍被移送執行

更新日期:111-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黃小姐以電話詢問,其欠繳之稅捐正在行政救濟中,為何還接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

        該局說明,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法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上述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黃小姐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依法申請復查,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雖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前述規定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因此經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欠稅遭移送執行後,如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