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娛樂稅法」於115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後,電影、藝文展演及各種競技比賽等已非屬娛樂稅課稅項目,但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以及財政部公告的9類娛樂項目仍屬課稅範圍。經營相關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的業者,仍應依規定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以免因疏忽受罰。
財政部公告的9類娛樂稅課稅項目包含:
該局舉例說明,餐廳或旅館附設卡拉OK,因屬附設性質、非必然使用,且主要消費目的為用餐;另遊樂園遊樂設施及AR、VR等實境體感設施,考量具大眾化休閒或教育性質,因此未納入財政部公告課稅範圍。
該局提醒,娛樂業者應於開業前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有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情形,除追繳稅額外,將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該局呼籲,娛樂稅新制於115年5月22日上路後,課稅範圍已有調整,相關業者如不確定所提供的娛樂設施或活動是否屬課稅範圍,可先向該局洽詢確認並依規定辦理登記,避免因不熟悉新制而受罰。
娛樂業者如有娛樂稅相關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使用牌照稅科電話(05)2224371轉10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