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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鄰房屋打通使用,可合併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更新日期:112-0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黃小姐來電詢問,因家中成員增加,購入隔壁戶房屋,與原持有的房屋打通作住家使用,惟戶籍僅設於原持有的房屋,地價稅該如何節稅?需將戶籍遷入新購的房屋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 ‰)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但若以自己或配偶名義購買房地與原持有的房屋內部打通合併作住家使用,且原房屋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新購買的房屋可不需再另行遷入戶籍,僅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稅務局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兩戶房屋坐落土地可計算為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提醒,兩戶打通使用仍須合併計算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限制,即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取得新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仍需於當年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審核後,才可於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適用。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