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來電詢問贈與土地給太太,土地增值稅要如何課徵?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這只是延緩課稅並非免稅,下次移轉時,會以該土地第1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1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舉例說明,陳先生115年10月贈與土地給太太時,其土地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86年10月每平方公尺5,000元,則太太受贈後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仍應以86年10月每平方公尺5,000元為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倘因配偶贈與並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取得的土地,於登記取得後2年內原贈與人死亡,該筆土地經國稅局併入贈與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受贈人在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筆土地,則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