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房屋稅單時,發現房屋仍為已過世的長輩所有,才驚覺當時辦理繼承登記時,以為沒有房屋所有權狀的未保存登記建物,也會於辦妥土地繼承登記後一併更改,而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
該局提醒民眾,民眾辦理房屋繼承案件時,如為已登記建物,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事宜,如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
辦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檢附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繼承系統表或經法院核准之拋棄繼承權核准函(無人拋棄者免附)及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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