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地主與建商協議合建分屋,應申報繳納契稅

更新日期:112-12-14
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地主及建商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說明,因房屋由建商出資興建,地主係以所持有的土地交換取得房屋,實質上屬交換行為,應按契價2%課徵交換契稅,如地主取得房屋有給付差額價款給建商之情形,該差額部分應按6%向地主課徵買賣契稅。

    該局提醒,於建造完成後,由建商移轉房屋予地主,應於移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如於建造完成前,以地主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地主,地主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未申報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

    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向該局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tntb.gov.tw)稅務專區/契稅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