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出售給部分共有人,承買之共有人原有潛在應有部分,於本次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公同共有土地移轉,承買之共有人雖兼具出賣人身分,惟其所有潛在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其增值利益尚未真正實現,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承買之共有人於土地再移轉時,該潛在應有部分之原地價,應以本次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準,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