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外國人取得居留證者 若符合條件可享房屋稅自住優惠

更新日期:114-07-3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合房屋稅2.0新制,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為維護外僑之權益,財政部核釋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視同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其居留地址之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可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若全國僅有1戶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按1%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提醒,房屋所有權人如符合上述規定,請記得於當年度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前)提出申請。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洽詢稅務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