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詢問,自己身為低收入戶且領有身障證明,其房屋稅可否減免?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為能照顧經濟弱勢,落實為民服務,依據財政部85年6月12日台財稅第850307121號函釋,貧民及低收入戶得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該局將按月依市府社會處提供之本市勞保局國民年金列冊低收入戶資料,如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辦竣戶籍登記,即主動辦理減免房屋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具備低收入戶資格,可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惟該減免規定僅適用於低收入戶,領有身障證明或中低收入戶住宅則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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