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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以其住家作營業登記場所,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

更新日期:111-04-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消費市場之果菜、肉販、流動攤販、魚販及魚市場之魚貨承銷人,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稅籍登記之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則在消費市場、魚市場,並未使用該房屋,且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請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所屬地方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您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