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口快速老化,長期照顧需求日益增加,相關機構設立數量逐年成長,針對業者常有「領取補助、收取自付額,或開立發票與收據,是否應繳納印花稅」的疑問,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整理三大常見問題,帶您一次釐清:
一、 受領政府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款收據:免繳印花稅
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該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經衛生福利部查明係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規定,受領補助款項所立收據,免課徵印花稅。
二、消費者自付額收據:應繳印花稅
依印花稅法規定,收到銀錢所書立之單據、簿、摺均屬銀錢收據。機構收取照顧費用屬身心障礙者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因不具賑濟性質,尚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機構開立該部分收據時,應按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繳納印花稅。
三、開立統一發票或一般收據:課稅規定大不同
財團法人經營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及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老人安養中心,倘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其提供安養照護服務等社會福利勞務取得之收入,所開立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統一發票,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免課徵印花稅;惟如就上開收入開立收據,仍屬銀錢收據性質,則應課徵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業者務必檢視憑證性質,凡非屬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款,以及消費者自付額所開立之收據,均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若開立應稅憑證甚多,不便逐件繳納,可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經核准後可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完成網路申報繳納,省去臨櫃奔波與貼花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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