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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台是否要核課房屋稅?

更新日期:112-02-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平臺及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視為陽臺,依建築技術規則,陽臺超出規定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建築技術規則對於露臺及陽臺規定,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對於無遮蔽之平臺及露臺可免計入建築面積,亦不計入房屋稅課稅面積 。

    另外,陽臺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依照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則以建築物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不超過該層主建築面積1/8為限;而合計未達8平方公尺者,得建築8平方公尺,可免計入建築面積,換言之,如果民眾家中陽臺超過上面規定,超過的部分就要計入課稅面積,核課房屋稅。

    民眾如有地方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