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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徵人如期繳納娛樂稅,可享有1%獎勵金

更新日期:113-05-17
發佈單位: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1%獎勵金。

       該局說明,申請自動報繳娛樂稅的代徵人應於次月10日前自動申報並繳納娛樂稅,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小之查定課徵業者,由該局每月寄發繳款書,於每月月底前送達代徵人,限於次月10日前繳納。另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由該局按代徵人申報資料核算代徵稅款寄發娛樂稅繳款書,代徵人應於限繳期限內繳納,以上代徵人如在期限內繳稅,都可享有1%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自動於繳款金額中扣除。

       該局提醒,代徵人如逾期繳納稅款不僅無法享有獎勵金,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會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提醒代徵人注意,以免荷包失血。

如您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536969或使用牌照稅科電話(05)2224371轉10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