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部分民眾誤以為父母或配偶過世後,原本已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辦理繼承後只要房屋仍供自住、戶籍也沒有變動,就可以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實際上,土地經繼承後所有權人已經變更,新所有權人如欲繼續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仍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才能適用。
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相關規定,並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也就是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核准後,當年度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父親生前所有的房屋及土地原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父親過世後由子女繼承,房屋仍由子女居住,且子女也已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雖然土地的使用情形沒有改變,仍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由父親變更為子女,須重新申請。
稅務局提醒,繼承土地後除了辦理產權移轉,也應一併檢視地價稅優惠稅率是否需要重新申請,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應把握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租稅權益。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務疑義,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分機183至18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