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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遺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免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111-07-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擬具遺囑由繼承人繼承,且繼承人以該遺囑辦理繼承登記,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但被繼承人立有遺囑者,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效力,由繼承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所以繼承人可直接持憑辦理繼承登記,該具繼承性質之遺囑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免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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