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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駕照但名下無車輛身障者,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條件放寬了!

更新日期:114-02-0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為使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更臻合理公平,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財政部於114年1月17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300651710號令,核釋放寬領有駕駛執照名下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亦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按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只能以自己名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自114年1月17日起,領有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但名下無車輛,得比照無駕駛執照身心障礙者,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車輛之稅額為限。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各位車主,如符合免稅申請條件,請持相關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對於以上內容有任何建議或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