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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新制-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或符合減免情形,記得在當期開徵40日以前申報,以免影響權益

更新日期:113-11-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自今年7月1日起房屋稅新制施行,由原本的按「月」課徵改採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並明定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致稅額減少者或符合減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即可自當期適用較低之稅率;如果逾期申報,則自次期起才能適用較低之稅率或減免規定。若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另外,如果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不論是在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申報還是逾期申報,都是自變更之次期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房屋為非自住住家用,且符合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等之類型房屋,納稅義務人也要在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申報,以適用較低之非自住住家用稅率。

以上如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87797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