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字級設定

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後未持續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報乎您知!

更新日期:111-06-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

(臺中訊)楊先生近日將農地移轉與自然人,並經區公所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卻被稅捐稽徵機關以不符合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不知是何緣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之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該筆土地於再移轉時即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楊先生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農地持有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並逾限期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所以該筆農業用地再移轉時,縱使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也無法申請適用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列管農地,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務必於限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並注意不能再有未作農業使用的情形,否則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的負擔。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