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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可於5月底前申請課徵田賦

更新日期:113-04-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直接耕種作物使用,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自民國76年起停徵中),但都市計畫內農業用地,地上如有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等「設施」使用,非直接於土地上進行農作物種植,則可於本(113)年的5月31日以前向土地所在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由相關機關會勘審認後,再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

     該局說明,土地所在之區公所受理申請後,將會同有關機關進行現場勘查審認,其核定結果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土地規定者,由農業主管機關編造清冊送地方稅稽徵機關,土地所有權人無須另外提出申請,即可按田賦課徵。在用途未作變更前,可持續適用,惟土地一經移轉,無論是買賣、贈與或繼承等,均須由新所有權人於當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重新向土地所在之區公所提出申請,審認是否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未經申請將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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