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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仍以全體繼承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更新日期:114-02-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前,全部繼承人屬於公同共有關係,自被繼承人死亡起,除非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外,全體公同共有人即承受繼承土地之權利義務,應納全部地價稅,並負連帶清償責任。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未辦妥繼承登記之公同共有土地,稅務局僅會對其中1位公同共有人發單寄送地價稅繳款書,並同時向其他公同共有人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以告知公同共有人有關地價稅核課內容、稅單受送達人、繳納期限及可申請復查等相關資訊。

稅務局提醒民眾,請務必如期繳納稅款,逾期不僅加徵滯納金,且於期限30日後仍未繳納,會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全體公同共有人均負連帶責任。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