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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移轉於契約成立起30日內,應申報契稅

更新日期:115-08-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

(台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契稅之申報,應於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檢附契稅申報書,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也特別提醒,若未於上開期間內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惟不得超過15,000元。如申報截止日遇放假日,則順延至放假日之次日。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