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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廢車回收後牌照未繳回,當心移用受罰

更新日期:114-02-1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除委託合法回收商處理外,請記得將牌照繳回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切勿懸掛於其他車輛違規而受罰。

稅務局說明,民眾常誤以為車輛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交由車廠代辦環保回收即完成報廢,惟車體環保回收後尚須向監理機關繳回該車牌照,始完成報廢登記手續。未依法繳回牌照,一旦查有該牌照移掛於其他車輛使用公共道路之情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車主將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最高達新臺幣15萬元,處罰相當重,不可不慎。

稅務局提醒車主,車輛回收應委託合法回收機構處理,並儘速向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以免車牌被轉賣或遺失遭他人移用而受罰。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