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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但已逾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期限,當年期還能享公益出租住家優惠稅率嗎?

更新日期:115-08-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係採主管機關通報地方稅稽徵機關方式核定房屋稅,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稅按年計徵,故納稅義務人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供其出租使用房屋於認定有效期間內之各年期房屋稅,皆可適用公益出租稅率1.2%。

   如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7979,或直接向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

 

   總局電話: 08-7338086轉212~230

   潮州分局: 08-7882477轉5203~5211

   東港分局: 08-8354780轉5202~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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