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係採主管機關通報地方稅稽徵機關方式核定房屋稅,自113年7月1日起房屋稅按年計徵,故納稅義務人經主管機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供其出租使用房屋於認定有效期間內之各年期房屋稅,皆可適用公益出租稅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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