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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房東注意!續約或改租未重新申報 房屋稅恐增逾兩倍

更新日期:115-09-18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新北市訊】新北市稅捐處納保官表示,為鼓勵閒置房屋投入租賃市場,自房屋稅2.0新制上路後,屋主將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只要租金所得達到新北市一般租金標準,並於規定期限內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即可適用較低的非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1.5%至2.4%課徵房屋稅。

 

該處納保官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年計課(116年期課稅期間為115年7月1日至116年6月30日)。如果房東原先核准適用優惠稅率的舊租約在115年6月30日以前到期,不論是與原房客續約,或是改租給新房客,該筆優惠稅率僅適用至115年期止。自116年期起,若未檢附新租約重新申報,該房屋將會被恢復為其他非自住住家用差別稅率3.2%至4.8%課徵房屋稅,稅負可能暴增兩倍以上,不可不慎!

 

納保官特別呼籲,房東如舊租約在115年6月30日以前到期,且有續約或於116年3月22日以前另訂新租約繼續出租,務必於116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116年3月22日)以前,檢附最新的租賃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主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重新申報,116年期房屋稅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另亦需特別注意,在出租次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務必如實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且申報之所得需達財政部所訂標準。

 

資 料 詳 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主任納保官  劉恩璇  電話:02-89528200轉108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張綱龍  電話:02-8952-8200轉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