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隨著都市化發展,每人持有汽車交通工具比例漸高,納稅人對於住處停車位的需求日益增加,那購屋一段時間後再另外購置的停車位,是否亦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購置之停車位,只要是為主建物應設置之停車位,而且主建物及停車位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即自己使用,沒有出租或營業,則停車位持分土地亦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該局特別提醒,申請適用優惠稅率,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方能自當年度起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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