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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土地與房屋大不同!

更新日期:112-01-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房屋稅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的民眾,誤以為其所有房屋座落土地同樣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兩者適用條件不盡相同,並非完全能同時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適用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戶籍登記為首要條件,因此土地上房屋若無出租或營業行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仍須有一人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經申請核准後才可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且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於適用上尚有一處限制。而房屋稅1.2%自住住家用稅率並無等同地價稅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而以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為主,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無出租或營業行為的房屋均可申請核准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故地價稅與房屋稅所稱自住規定大不相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即便房屋稅核准適用自住優惠稅率,但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一人設籍於該地,地價稅將無法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於戶政機關辦理戶籍遷入時,可一併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免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免除機關間來回奔波。民眾如對地價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