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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 這件事記得做

更新日期:113-04-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訊) 市民張先生來電詢問,1年前就從已故母親那繼承來的房屋,也已申報遺產稅,為何房屋稅單上還是母親的名字?經查詢後發現,原來是沒有建物權狀之房屋,而張先生未向稅務局申請變更名義,所以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仍為母親。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方稅稽徵機關會依據建物保存登記資料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但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沒有權狀,是不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因此,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後,應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而繼承人往往也忽略此一步驟,造成房屋稅籍納稅義務人仍是被繼承人,與實際情形不符。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填寫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無人拋棄者免付)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要記得在繼承事實發生後,儘速提出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您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